《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健康的语言生活,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规定的责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途径。多年来,我国坚持不懈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到2020年,全国普通话普及率已经达到80.72%,识字人口使用规范汉字的比例超过95%。







